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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一)调整优化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要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重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的需要,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积极实施“居民厨房”工程,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和流通现代化。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二)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要加强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按照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的要求,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能,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的作用。
  (三)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推进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进程,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壮大一批基础好、带动作用强、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继续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场,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粮食企业,特别是农村粮食企业,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粮食安全、稳定市场粮价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债权债务,严格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各类人员,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
  (二)妥善处理企业老账。对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到2004 年5月31日发生的亏损,由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在2004年11月30日前组织清理、审计完毕,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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