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
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青政发[2004]6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重组现有企业,创新企业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实施集团化、产业化经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要求。承担粮食储备及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保留部分骨干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对尚未实行国资退出改制的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油供应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争取用两年的时间通过合法途径全部退出。妥善安置职工,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调控有力,市场放开搞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理顺粮食管理体制,切实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配合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搞好粮食宏观调控;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控,搞好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市和各区(市)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赋予其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保证相应的人员编制,并将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负责管理,各区市储备粮由区市粮食局负责管理,市粮食局对各区市储备粮进行监管。市和各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承担地方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仓储企业的管理,要通过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储粮技术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三、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继续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