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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会危及其他组织、个人财产或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供申请人填写使用。
  第十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六)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审定程序,依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一)凡属于主动公开和依本规定符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管理权限予以公开;
  (二)凡涉及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秩序和个人正常生活的政府信息,以及有关重大决策的信息,是否暂时免予公开,应报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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