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政府机关有关会议决策的相关事项;
2.影响公共安全、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依审定程序进行公开;
3.扶贫、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和公共定价等方面的依据、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机关的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财政预算和实际支出以及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和权限及其调整、变动等情况;
2.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军转干部安置、职称评定等人事工作情况;
3.政府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