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长府发[2004]第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制作、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文件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各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索要政府信息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