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价格鉴证机构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认函[2004]131号)
菏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认证资质的请示》(菏价认字[2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关于印发《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3]415号)等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是国家唯一保留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事业单位,为政府提供行政支持服务是其重要职能之一。因此,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委托,对政府事务中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占地补偿金额或相关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