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黔价房[2004]319号)
贵阳市物价局:
你局《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筑价房](2004)43号已收悉。经研究,在省物价局关于贵州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出台前,贵阳市辖区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可暂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贵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应遵循本办法。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收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
(一)检验、鉴定、公证、仲裁、城镇规划、拆迁评估、房屋权、测绘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所有权证代理、房屋买卖按揭代理、他项权证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