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活动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11月10日前)。召开市“慈善济困民德"捐助动员会,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活动。
(二)善款募集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和金融、保险、铁路、电信、邮电等部门的善款由市慈善会直接接收。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和区、县(市)所属单位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善款由所在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接收后转交市慈善会。
(三)活动总结阶段(11月26日至11月30日)。全面总结捐助活动,评选慈善明星、捐赠先进集体和捐赠工作组织奖,召开表彰奖励大会。市慈善会根据捐赠资金额度,邀请有关单位及其领导或个人出任市慈善会相关领导职务或吸纳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五、相关事项
(一)票据使用。市慈善会为捐赠单位和个人出具省财政厅制发的捐赠收据,加盖哈尔滨市慈善会财务专用章和“慈善济困民德”捐助专用章。
(二)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函[2004]36号、财税[2003]204号、财税[2001]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捐赠单位和个人凭捐赠收据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将捐助情况和捐款收据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慈善会要将“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所得全部善款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善款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市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
六、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动员,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正确引导,带头捐赠,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要严格规范善款接收、管理、发放制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切实将善款用于贫困家庭和困难职工。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捐助活动情况,营造氛围,树立典型,加强引导,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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