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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的通知
(哈办发[2004]47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自2004年1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在全市开展以“奉献一份真情,温暖贫困家庭”为主题的“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捐助原则
  坚持自愿捐赠和专项救助相结合,设立相应的救助项目,广泛动员和鼓励单位及个人踊跃捐赠,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困难群众。此次捐助活动采取慈善组织倡导、政府部门支持、社会共同行动的方式进行。
  二、参加捐助的范围及联系方式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各类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学校、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大专院校和金融、保险单位。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及离退休人员,无业、失业人员及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人员和企业特困职工可不参加捐助活动。
  (二)接收捐助款的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开户单位:哈尔滨市慈善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中央大街分理处
  账 号:6298001038937
  联系地址: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办公楼1100室)
  联系人:田剑英 李 锐
  联系电话:84664394 13359999759
  三、善款用途
  捐助活动募集的善款统一由市慈善会负责接收和支付,专项用于救助贫困家庭和困难职工。其中,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由市慈善会组织实施或与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联合组织实施,救助资金占善款总额的70%;困难职工专项帮扶由各系统通过“一帮一”帮扶活动组织实施,帮扶资金占善款总额的30%。各区、县(市)接收的捐赠款全额上缴市慈善会后,市慈善会将捐赠款的50%返还相关区、县(市)民政部门参照市确定的救助内容使用。
  市慈善会建立“慈善济困民德”捐助专户,并相应设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和系统帮扶基金。在贫困家庭救助资金中,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占25%,贫困家庭医疗救助金占25%,孤困儿童救助金占20%,特困残疾人救助金占10%, 孤困老人救助金占10%,贫困家庭法律援助金占5%,见义勇为和英烈家属困难补助金占5%;系统帮扶基金由市慈善会按市直各系统单独记账,主要用于市直各部门承担的帮扶贫困乡村、帮扶困难职工和解决系统内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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