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的通知
(长府发[2004]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长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5年无偿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吉林省献血条例》和《长春市献血条例》,现将2005年公民无偿献血任务下达给你们,请认真动员组织,按计划完成献血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要率先献血。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条件下,应当每两年参加一次无偿献血;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一次无偿献血。为此,下达献血指标比例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按总数30%,单位职工按编制人数的20%。无偿献血是一项公益事业,各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积极参与,按时间、按计划完成好无偿献血工作。对未完成献血任务和不按文件计划时间组织献血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导致临床用血紧张,造成供血危机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