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急救医疗机构
我市独立设置市级急救医疗中心(市急救中心),并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在紧急状态下接受省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必要时可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市急救医疗中心立足社区建立急救医疗分站,原则上每一分站覆盖人口为20万。
区县单独或依托区县级综合医院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急救医疗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向医院转诊重症病人,必要时接受市急救中心指挥。区县急救医疗站要在条件较好的镇(街道)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标准(试行)》执行。
3、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对现有二、三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改造建设,重点加强急诊科(室)、重症监护病房(ICU)、中毒、呼吸科等专科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和设备,使其能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传染病人的应急医疗救治任务。要将二、三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诊科(室)纳入市域急救医疗网络,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任务。
4、集中临床观察医院
每个区县均设置一个50张床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并由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其他医院改建而成,平时承担原有功能和任务。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建设参照传染病医院标准执行,并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感染控制要求。
5、专病门诊
发热门诊:按照“属地管理、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原则上按每15万人左右设置一个发热门诊。城区一般在现有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也可在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设置。农村在条件较好的镇卫生院设置。所有镇(街道)卫生院都要在门(急)诊设置预检分诊点,开展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对就诊病人测量体温、询问病史,引导可疑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热门诊设置必须符合呼吸道传染病感染控制要求。我市各区县均指定了医疗机构,在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时分别开设1—5个发热门诊。
腹泻病门诊:城市二级以上、农村镇(街道)卫生院和由二级医院、镇(街道)卫生院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医疗机构均应按标准建立腹泻病门诊,并符合相应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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