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粘土矿管理的意见
(淮府办[2004]15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矿业管理秩序经过不断的治理整顿已步入法制轨道,依法办矿、守法开采的意识已深入人心。但是,个别矿山仍然存在着越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的违法行为,特别是粘土矿,普遍存在只采煤炭不采粘土或以采煤为主的现象。为巩固我市良好的矿业秩序,针对我市粘土矿存在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粘土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已关闭的粘土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和供电公司要积极配合,对已关闭的粘土矿要严格实施断电,对其井口实施封填或用炸药毁闭。
二、对已决定关闭的粘土矿,各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紧实施关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吊销)关闭矿山(井)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吊销)关闭矿山(井)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应依法注销(吊销)关闭矿山(井)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供电公司应停止对关闭矿山(井)的电力供应并切断其电源。对拒不执行关闭决定的粘土矿,作出关闭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关闭。强制关闭时,被关闭粘土矿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维护关闭工作秩序,保证关闭粘土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继续做好粘土矿的治理整顿工作。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各粘土矿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矿种进行开采。
(二)对符合煤矿生产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等条件的粘土矿,经依法批准后可转型为煤矿。
(三)未经依法批准,各粘土矿不得擅自开采煤炭。一经发现非法采煤,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成立市粘土矿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副市长王诚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学如、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光明、市煤炭局局长张东彬、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桂来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吉让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