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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落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2.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并附经办银行开具的上一季度放款利息回单。同时,经办银行应将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企业同级财政部门核对。
  3.市、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和经办银行的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1.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以下简称《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
  2.年度结束终了后3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年度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附件2)报送市、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附《呆帐核销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反映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情况。
  3.市、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拨付相当于实际呆账损失10%的补偿资金。
  4.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呆帐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市、区县财政部门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市、区县财政部门。
  (三)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1.季度结束终了后的1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一季度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手续费补助申请和明细表(附件3)报送市、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附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市、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拨付相当于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补助资金。
  四、资金的预算安排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区域内有关此类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五、统计报告制度
  (一)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市、区(县)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未解除责任的贷款余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季度5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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