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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落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企业申请认定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申请认定工作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
  (四)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3.企业招收失业、协保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4.与失业、协保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失业、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原件);
  6.《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金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企业上年会计年报——基本情况表;
  9.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认定办法
  1.企业携带上述有关材料,按规定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属企业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相关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2.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3.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附件1)。
  (六)企业申请贴息贷款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的,除了提供贷款所需文件外,还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二、经办银行对经认定的小企业的贷款管理
  (一)向经认定的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的各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和受理财政贴息贷款的支行名单(支行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三)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经认定的小企业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财政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程序
  1.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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