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落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
作财政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沪财企一[2004]28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的精神,现将本市落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可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范围
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为当年新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现有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企业的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二)企业安置对象的界定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安置对象为失业、下岗协保及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失业、协保人员)
1.失业人员是指:按规定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2.下岗协保人员是指:按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文件规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力;
3.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后,领取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