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长沙市通航桥梁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长沙市通航桥梁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通航桥梁和过往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维护通航桥梁水域的交通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桥梁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和从事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通航桥梁水域是指为保护通航桥梁和航行安全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划定的通航桥梁上、下游一定范围的特别管理水域。
第三条 本市海事机构在省海事机构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桥梁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水利、国土资源、渔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通航桥梁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每座通航桥梁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技术规范在通航桥梁上、下游划定通航桥梁水域界限并公布。界限起止点左右岸应当设置统一的永久性标志。
第五条 通航桥梁经营人(所有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和维护桥涵标、桥柱灯及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助航标志》所规定的标准,并保持正常状态。
(二)建立桥梁安全管理机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