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金融稳定
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与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4]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与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徐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职责分工与工作制度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徐政办发[2004]25号)精神,为加强合作,各司其职,确保金融稳定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就徐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制度规定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政府领导全市金融稳定工作,支持并协调金融风险的处置,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金融稳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人民银行与银监局等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人民银行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负责监测评估包括证券、保险业在内的全市金融系统风险,承担金融系统性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研究并组织落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加强信贷、同业拆借等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负责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考核,推动创建工作持续深入进行。
银监局负责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督促其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对业务涉及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2个以上领域的金融企业,由银监局、体改办和保险协会负责牵头协调。对其风险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及时采取化解和处置风险的具体措施。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银行的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