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家设置隔离留观室的医疗机构对于留院观察的可疑病例应集中收治并及时组织区(县)专家组会诊。
3.市定点医院和19家区(县)卫生局指定的设置30-50间隔离留观病室的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有关规定,分别做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和预警病人的相关工作。
(二)病人转运与转诊
各医疗急救中心、站(所)负责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运。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三)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各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有关规定,加强门(急)诊的通风、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隔离消毒,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做好医疗用品消毒处理,防止医院内感染发生。
(四)个案报告
各医疗机构要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人、疑似病人、预警病人的报告。病例排除、死亡、出院,预警病人转为疑似病人,疑似病人转为临床诊断病人等,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应急控制
(一)疫情分级与应急反应
1.疫情分级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级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分为A、B、C、D四级。
A级:我国其他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流行,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B级:本市已检出临床诊断病例,呈个例散发(病例数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根据疫情的不同阶段,做好疫点终末消毒和预防性消毒。
3.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按照分级分类办法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承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收治留观、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工作方案》和《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采样,并进行血清抗体和病毒核酸的初筛检测,检测阳性样本在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和开展病原学分离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