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本市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的报告,应于12小时内做出判定,并报卫生部,请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将病例标本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
发现本市散发或感染来源不明的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病例,应报卫生部,请国家级专家组进行诊断、判定,其标本由国家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
(二)疫情报告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病例的报告
本市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监测,做好鉴别诊断工作。如发现监测病例符合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应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如发现监测病例符合疑似或实验室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例,按照《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工作方案(暂行)》的规定进行报告。
2.流感疫情的报告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发现流感暴发疫情,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3.集体性发热事件的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集体性发热事件处理的工作规范,培训、指导开展集体性发热事件的报告工作。
学校、幼托机构、企业等单位发现本单位短期内出现发热并伴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的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临床医生在诊治中发现短期内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出现聚集性发热病人,应立即向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辖区内学校等单位发生集体性发热事件报告后,应至现场核实,并按照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记录单》,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报后应将情况报告市卫生局。
六、医疗救治
(一)病人诊治
1.150家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预检分诊制度,经预检分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要在发热门诊就诊。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具有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和护士;无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将不能确定诊断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就近转诊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