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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交通厅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行包运费单位: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二十六条 县(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县(市)至乡、乡至乡、乡至村的旅客运输票价,其余旅客运输票价由设区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和对开线路间的衔接,严格实行同线同类型车辆同价。
  第二十七条 票价浮动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状况,旅客票价可上下浮动。平时上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10%,下浮不限,但下浮超过票价20%的,须经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春运及“五一”、“国庆”等旅游黄金周期间,上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票价的20%。大专院校的学生在学生证注明的乘车区间内凭学生证乘车,春运期间票价不准上浮,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运输经营者实行票价浮动应提前1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公示,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运输经营者应保持票价的相对稳定,除春运及“五一”、“国庆”等旅游黄金周期间上浮外,其余时间票价一经确定公布,三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七节 行包运价

  第二十八条 免费携带行包重量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全票(包括优待票)免费10千克,每儿童票免费5千克。
  第二十九条 行包占座费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超出部分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条 行包运价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运输经营者利用客车行李舱剩余运能开展快件运输时,由其自行确定运价。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江西省交通厅。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江西省交通厅和原江西省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江西省公路运输客货运价管理规定》旅客运价部分同时废止。
  附表一: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表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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