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交通厅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交通局:
为了适应汽车旅客运输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客运价格行为,根据
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
附件: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2004年11月22日
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省汽车旅客运价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促进我省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交通部、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旅客运价的依据。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部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集》(新世纪版)确定;省内营运线路里程也可按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运里程图》确定。里程图内未列或所列里程与实际里程不符,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测里程确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公布后按新确定的执行。
里程图内未列城市市区营运里程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8千米,设区市市区4千米,县(市)城区1千米计算。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