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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

  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生育保险政策,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制订有利于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障管理和服务规划。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没有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发和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予办理。
  国土资源局:支持人口与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制定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保障人民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在审批农民宅基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实行计划生育家庭。
  信息产业局:依据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农委: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与农民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提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优先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创业致富;鼓励乡镇企业优先招收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劳动力进入企业就业;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后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
  商务局:协助有关部门进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器材;指导地方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在批准设立“三资”企业时,向外方投资者宣传、解释我国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其在企业管理中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负责对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拟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工作计划及技术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
  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流动育龄人口,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有关规定承担个体工商业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育龄人口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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