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
价格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4]154号)


济南市热电总公司及有关供热单位:
  《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下发后,我局陆续收到部分群众的来电来访。为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阁楼、假层采暖费标准。阁楼、假层的解释,以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济房政字[2000]112号)文件规定为准。
  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50%收取采暖费;假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100%收取采暖费。
  二、关于居民住宅采暖费的计价面积。2004年至2005年居民住宅采暖季的采暖价格分两段执行;采暖计价面积自2004年11月5日起,不论有无房产证一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分户计量的除外)。
  三、未在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登记的其它供热单位对社会供热,其收费标准应在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4]144号)文件规定之内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