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徐政发[2004]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统筹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转,不断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我市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一、组成单位
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计委、经贸委、体改办、法制办、人事局、审计局、地税局、物价局、药监局和总工会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单位代表组成。
二、职责
(一)建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督促检查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听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对制定医保政策措施提出建议,并对医保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定点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法规、规章和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健全医疗管理服务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对各定点单位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进行督促检查;
(七)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让广大群众参与监督。
三、工作制度
(一)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及不定期随机抽查,采取专项督查和举报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
(二)对医保经办机构落实医保政策及执行医保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
(三)对定点单位实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专项督查和举报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的建议和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