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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3]224号)的要求,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财政监督与管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要确保财政监督工作依法进行。部分市、县的财政监督机构和财政监督人员属事业编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将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变更为行政序列。少数市县因历史沿革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涉及到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要以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财政部门或政府名义进行。二要抓紧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充实财政监督力量。少数尚未建立财政监督机构的县,应抓紧组建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县级财政部门专职财政监督人员配备应不得少于3名。三要创造有效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赋予财政监督机构在财政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财政监督机构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四要切实做好财政监督经费保障工作。按照《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的要求,从2005年起,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经费要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
  探索建立适应公共财政管理体制需要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大胆探索,积极按照《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督范围、监督职权和监督程序实施财政监督;要严格执法,敢于碰硬,不辱使命,为开创全省财政监督工作新局面作出新的努力。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蚌埠市和枞阳县开展财政监督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为适应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的需要,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财政监督新机制,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厅领导的批示精神,2003年,省财政厅在吸取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选择财政监督工作基础较好的蚌埠市和安庆市枞阳县开展了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管理机制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与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两地开展财政监督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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