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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毛小平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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