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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失效]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实施执法的资格及执法权限;
  (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六)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七)行政执法协助、配合、协调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执法及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行政执法检查;
  (二)行政执法调查;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四)行政执法案卷及有关材料评阅;
  (五)举报、投诉和控告受理;
  (六)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七)行政执法协调;
  (八)备案审查或规范性文件事先审查;
  (九)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督方式。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后公布,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后公布,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但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及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公布。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应当同时报送起草说明及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在本地区公开发布。
  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自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5日内出具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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