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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对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国家垂直领导或省直属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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