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表的通知
(市政发[2004]133号 2004年11月22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表》已经2004年10月21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原则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向社会公布施行。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改善提高政府管理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未来10年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的重要任务。我市从2000年11月开始在全省率先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四年来经过三轮清理工作,已将原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1387项行政审批项目,确定保留为全市42个市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175项,总精简率达87.38%。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级各工作部门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有力地促进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以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等方面的工作。
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认真实施《西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操作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地统一起来,切实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能,为优化西安的投资与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的管理方式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在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间,重在间接管理;在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之间,重在动态管理;在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督之间,重在事后监督;在管理与服务之间,强调服务。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对应当由政府管理同时又不宜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要制定取消行政许可后的后续监管措施,不能因取消行政许可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三、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任意扩大行政许可事项范围与内容。今后,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增设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因形势发展的需要,调整与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应按正常工作程序,由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公布施行。违者由市监察局负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同时,要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各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使依法行政真正落到实处。
西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表
一、西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行政许可项目(3)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1 市级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发
2 市权内外商投资及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21日发布,第12条
3 市权内企业债券发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21号 1993年8月2日发布,第11条
二、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行政许可项目(2)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依 据
1 国有出资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发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年1月26日发布, 第5条第1款
三、西安市商贸委
行政许可项目(3)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立 依 据
1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核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001年6月13日发布,第9条
2 生猪屠宰厂(场)设立审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1997年12月19日发布,第5条
3 煤炭经营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主席令第75号 1996年8月29日发布,第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