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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市容
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2004]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城市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主、次道路两侧沿街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区包括: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牙石(无路牙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的区域。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责任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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