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了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正常运转,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通过签订协议,采取先收后结的收费结算方式,对一级以上(含一级)的医院即在合同执行当月,按照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上年度同期实际床位使用数按月收取。年终结算时,经双方共同核定全年床位总使用数后,实行多退少补。
5.此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到省物价部门确定医疗废物处置费进入医疗成本、重新核定有关医疗服务价格为止。
具体内容见附件5:《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市物函[2004]290号)。
九、要求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以保证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及规范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置。
(四)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五)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实施管理,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4]第21号)实施行政处罚。
(六)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每月进行一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检查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医疗废物管理办公室(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联系电话88401131、传真88428517)。
(七)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市政府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