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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1)立即请求公安交通警察在受污染地区设立隔离区,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穿过,避免污染物扩散和对行人造成伤害;
  (2)对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溢出物采用吸附材料吸收处理;
  (3)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工作时须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靴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4)清洁人员还须对被污染的现场地面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5)发生的事故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处置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和卫生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处置单位要向上述两个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泄漏、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型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名称;医疗废物泄漏、散落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八、收费
  (一)11月1日至11月30日,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执行《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过渡期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市价费发[2004]155号)的规定标准。
  (二)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执行《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市物函[2004]290号)的规定标准。
   1.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医疗废物处置费是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在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后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的费用。收费主体为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收费对象为西安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2.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1)对一级以上(含一级)的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每张床位每日收取2元医疗废物处置费。
  (2)对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按照建筑面积划分实行3个档次收费。建筑面积在100㎡(含100㎡)以下的600元/年;建筑面积在100㎡至200㎡(含200㎡)的1200元/年;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2400元/年。
  (3)对个别门诊量较大而床位数明显较少的专科医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等产生医疗废物量不稳定的单位,参照2.7元/公斤的标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与产生单位按重量协商确定。
  3.西安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定期到指定的医疗废物收集点,收集、装运医疗废物,并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免费提供足量的收集桶、包装袋和利器盒。双方必须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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