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产生单位统一收集、贮存,定期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收化学性医疗废物。
4.产生单位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格式见附件2。
5.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格式见附件3。
6.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格式见附件4。
(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1.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2.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总体医疗废物处置方案,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
3.处置单位应为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4.运送频次,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5.运送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6.医疗废物运送前,处置单位必须对每辆运送车的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后方可出车。
7.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
8.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9.处置单位必须设置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清洗场所和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
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单位内对车厢内壁进行消毒,喷洒消毒液后密封至少30分钟。
医疗废物运送车辆应至少2天清洗一次,或当车厢内壁或(和)外表面被污染后,应立刻进行清洗。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清洗污水应收集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不可在不具备污水收集消毒处理条件时清洗内壁,禁止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污水。车辆清洗晾干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10.应急措施。运送过程中当发生翻车、撞车导致医疗废物大量溢出、散落时,运送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应急事故小组取得联系,请求当地公安交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同时,运送人员应采取下述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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