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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环保部门确定的专门机构处置;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2.产生单位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z封口紧实、严密。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6.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8.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9.产生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10.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
  1.产生单位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处置。
  2.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产生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重新包装、标识。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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