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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产生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回收、加工、利用一次性医疗卫生器具;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四)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管理。
  (五)处置单位必须保证集中处置设施、设备及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仪器正常运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并且要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
  处置单位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对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保证按规范进行贮存,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六)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八)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七、收集要求
  (一)产生单位。
  1.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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