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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安、物价、交通、药品监督、市政、工商、商贸、农业、计生、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时限要求
  (一)规范整顿阶段(2004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
  1.从11月1日起,西安市殡葬管理处不再承担全市的医疗废物处置任务,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进行处置。
  2.建章立制。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在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医疗废物管理职责的制定。如: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及紧急处理措施,制定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逐级上报制度,制定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等。
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在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应规章和制度的制定。
  3.各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在2004年11月30日前,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4.各产生单位要在2004年12月10日前,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且要符合《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第二章的规定要求。
专用包装袋、周转箱和利器盒由处置单位提供。
  (二)验收检查阶段(2004年12月11日至2005年1月31日)。
  1.市、区县卫生局和环保局在12月11日至12月30日,将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和设备进行验收审核。
  2.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在2005年1月5日至1月31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三)市区二级以上(含二级)产生单位须在2004年12月15日前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市区二级以下产生单位须在2005年1月15日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郊区(县)产生单位须在2005年2月15日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五、集中处置范围和医疗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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