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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4]135号)


  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保障,进一步落实责任,统一规划,加强监管,保证重点,分步实施,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实现我市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集中处置,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政府成立西安市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组 长:杨广信 西安市副市长
  副组长:张建政 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 献 市环保局局长
      张立成 市卫生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任太龙担任,成员有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市卫生局医政处等有关人员。
  三、部门职责
  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贮存制度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医疗废物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分局(局),负责对辖区范围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杜绝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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