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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04]222号)


临沂、青岛、淄博、聊城、东营、济南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鲁价格发[2004]135号文件确定的作价办法和原则,沂水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2万千瓦机组、青岛泰能燃气集团有限公司1.2+0.6万千瓦机组、桓台唐山热电有限公司2× 2.4万千瓦机组、淄博中轩热电有限公司2号机组(1.2万千瓦)、东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2× 2.4万千瓦机组、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8万千瓦机组、东营西水集团2.4万千瓦机组、济阳新华能源实业公司2×1.2万千瓦机组上网电价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40元,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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