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省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核定办法,做好编制核定工作,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数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农村中小学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不得超编制聘用人员。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编制和借用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教师职业准入机制,严把队伍入口关,坚决纠正“缺编不补”的错误做法,不得将正规师范院校毕业生作为代课教师使用,不得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教。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社会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完善教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积极稳妥地做好教师优化配置、转岗分流工作。建立教师师德、业务定期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选聘和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进校长聘任制。坚持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作为选任校长的主要方式。实行校长任期制,加强校长履职考核,完善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
  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期间,户口不迁,编制不调,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到农村学校工作的大学生,可免除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农村中小学教师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可适当降低要求,提高比例。逐步实行45岁以下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高级技术职务、参评“青蓝工程”和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农村学校从教经历的制度。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城镇教师“支教带教”和农村教师“跟岗学习”制度,促进城乡学校对口交流。
  加大农村教师的培养力度。调整师资培养的渠道和层次,立足校本培训,鼓励岗位成才。坚持校长培训上岗,并将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条件。市属师范院校要结合中小学课程改革,针对农村教育特点,改革培养方式,为农村学校输送合格教师和管理人才。要加大教师培训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量的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切实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的经费投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