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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村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免收在土地征用和土地、房屋使用时市及以下各种行政性收费。县(市)、区和镇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作用,优先把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技术帮助。各类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应无偿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提供方便。
  加强“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有效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农业、科技和教育的力量,共同推进农村教育的发展。加强省、市、县“农科教结合”示范基地建设,普及农业实用技术和科技知识,开发新成果,推广新技术,促进农民增收。
  四、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对农村教育的经费投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进一步调整财政体制和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受监督和检查。建立教育经费公告制度,每年由财政、教育、统计部门联合公布各县(市)、区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县级财政结算中心设立“公用经费专户”,管理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和财政拨付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实行封闭运作,确保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教育附加等经费主要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事业费拨款。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县级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市和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教育专项经费,各级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在确保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投入,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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