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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宜春市为江西省园林城市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宜春市为江西省园林城市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园林绿化工作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6号)精神,按照《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和《江西省园林城市评比办法》的规定,经对宜春市的考核验收,决定命名宜春市为“江西省园林城市”。希望宜春市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为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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