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答复。答复件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其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语气恳切。要按规定的行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用纸、缮印、用章。凡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书面答复时,应逐一寄送,同时要逐件附上《征询意见表》。
第十七条 查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期间,要对各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办,同时可邀请部分代表、委员,采取座谈、登门走访等形式征询意见,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答复,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并再次行文答复。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责任制度。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行领导抓全程和全员办理。各承办单位对每件建议或提案,须有主管领导的批办意见,交由工作人员认真办理 ,办公厅(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参与办理工作,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主管领导亲自阅批。对因责任不明确,在单位之间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时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通报办理工作情况,交流推广经验,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保证按期将建议和提案全部办理答复完毕。
第二十条 复查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复查。对答复中承诺解决的问题,应检查办理措施是否到位,承诺是否兑现;对列入计划待条件成熟时解决的问题,应检查条件成熟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能否落实兑现。对复查中发现能够解决或已经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向有关代表或委员再次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的答复件要随送《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要复印分送有关单位阅知;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还有其它意见的,承办单位要认真改进并重新办理、答复。
第二十二条 走访制度。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信函、召开座谈会或直接到代表或委员的单位、住地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委员对承办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登门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对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办复后应进行走访。
第二十三条 总结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系统各承办部门在当年的办复工作完毕后,要将具体办理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及时汇总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出书面办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