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一般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有关部门要将其办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报市政府督查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二)对于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由承办单位直接向代表、委员(或组织)作出书面答复,同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代联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各一式三份。
(三)对确因办理难度较大,在上述时间内确实不能办复的,须报经市政府督查室核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办理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六个月。
(四)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或重新办理的建议、提案,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复。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办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在交办之日起一周内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再重新确定承办部门,该单位不得擅自转交其它单位。逾期不退者视为已接受承办。
第十一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认真办理。凡是未按本规定办理的一律退回重新办理。
第五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交办。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转来的全国人大、省人大、全国政协、省政协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向各承办单位行文交办;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在会议闭幕后联合召开交办会议。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按时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第十三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对收到交办的建议、提案要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本级机关领导人审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的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交会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催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催办,督促抓紧办理,并根据办理情况深入有关承办单位,帮助解决问题,提高办理时效。
第十五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签发,市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审签,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市长或报市长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