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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一)各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各级政协委员在政治协商会议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各级政协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专题发言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给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政府工作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活动中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政协及其常委会通过其他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承办职责

  第六条 各级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二)督促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及时办理建议和提案,如期完成办理任务;
  (三)对本系统或本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协调办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负责组织和总结交流办理工作经验,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六)负责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

第四章 办理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办理。
  第八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落实、兑现;对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建议和提案办理中的情况,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九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 要严格按照“及时交办、定期检查、限期督办、到期完成”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具体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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