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政发[2004]13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1993年印发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市政发[1993]186号),由于情况变化,市政府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办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依法办理,切实抓紧抓好。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坚持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履行
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专职机构负责,把好交办、督办、协调和审核关,由专人具体办理,落实责任,对重大问题,办理单位领导应亲自处理,并走访代表或委员。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五条 各级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