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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城市管理体制和职能权限的方案的通知

  (三)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和组织环境卫生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道路、公厕清扫保洁和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利用、消纳工作;负责公共环境卫生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全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公厕、垃圾中转站、环卫停车场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科技研究和开发,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科技进步和成果的转化。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统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六)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的业务工作,依法受理区市容环卫与城管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指挥、调度各区市容与城管执法队伍开展各类专项执法工作;必要时,对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管辖的违法案件,予以督查。
  (七)负责黄河故道(市区段)的水面保洁、管理工作,并在该区域内行使市容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经费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
  (九)负责本市市容与城管执法系统的组织、作风、队伍建设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人员和编制
  (一)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下属的徐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徐州市九里山建筑垃圾堆放管理处、徐州市庞庄垃圾卫生处理场管理处、徐州市上山垃圾处理厂、徐州市黄河故道管理处整建制划归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上述机构的正式在编及离退休工作人员,随机构与职能一并调整到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
  (二)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分局受市公安局和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双重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安排,分局局长由市公安局与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协商确定后,市公安局按照程序任免。
  (三)职能调整后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及其城市管理分局所属机构和人员编制,根据职能划转和实际需要,由市编办核定。
  (四)被调整的单位,其职能、机构和人员调整在市人事、编制部门的监督下移交;原有资产、债权、债务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移交。
  四、关于队伍管理
  市、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各区派驻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中队,其人、财、物必须由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管理,不得将执法队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下放到办事处,已经下放的,必须立即改正。各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徐政发[2004]65号文件规定的职能履行职责,协助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大队)的局长(大队长)和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长的任免,在征得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同意后,由区、开发区按程序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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