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 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
《条例》、
《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污染治理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申请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由该电力企业直接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