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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供水办法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水实行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抄表收费。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供用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用户用水(包括环卫、绿化等公用事业性质的用水)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
  禁止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备水源、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直接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二)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公共供水;
  (三)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向其他用水单位或个人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第二十八条 用户申请用水或者变更用水性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需要过户、迁移水表,或者减量、暂停、停止用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水表过户、迁移、更换等手续。
  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自行采取解决措施,加压应当进行间接加压,不得影响公共供水。
  第二十九条 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生产、生活、经营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收费。混合性质用水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计量收费;单位用户总水表读数连续三个月未达到最低流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更换口径合适的水表;由于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非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三次抄表的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水表的管理,按照规定做好水表的首检和周期检验,确保计量准确。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其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其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该次水费差额。
  第三十一条 供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月用水量规定标准以上的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月度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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