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苏州市供水办法》已经2004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阎立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苏州市供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维护供水企业与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通过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符合标准的用水。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公共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到用户水表或者总水表的管道(含水表)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行为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供水管理机构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供水、用水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和县级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水源地保护、供水规划制定、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以及节约用水等的领导,鼓励发展区域供水和跨区域联网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