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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
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4]1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制,加快培养现代制造业基地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保障技能型人才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2]126号)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发[2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
  苏州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
  三、征收办法
  由政府集中的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由各级政府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每年四月底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其中政府统筹的0.5%部分由企业自行到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开具、使用基金(费)电子缴库凭证,并及时将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解缴至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四、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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